值得一提的是,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真实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: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由法官运用证据予以认定,且达到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所要求的法定真实标准或程度;真实的案件事实则是处于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,为自然事实。此处,“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”意味着,只有经过诉讼证据证明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、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,才能作为定案证据,也意味着,这类事实是法官对案件待证事实得出的符合认识规律的客观反映,是对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。在行政诉讼的认证中确立证据裁判原则,符合人类认识规律:诉讼证明作为一种事后证明,只能与客观真实接近甚至是无限趋近,而无法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。同时,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基础,可以防止司法机关为了获得真实的案件事实进行无限期的审查。行政审判实践中,应注意贯彻证据裁判原则,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基础,不可过度地追求所谓的“客观真实”而最终导致审判效率的降低和司法公正的受损。
依据指引:
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02年7月24目)
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,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。
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02年7月24目)
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,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。
姜堰私家侦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