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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调查取证

 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。其中条款规定: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性禁止规定,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,不违反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德,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、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。(即公民为维护个人的权益的需要,在必要的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,不构成侵犯隐私权)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基本原则。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对:
一、合作对象、债务人的资产、身份、各种隐匿财产进行调查。

二、对子女在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。

三、对员工进行忠诚度调查,有无犯罪记录,真实姓名、住所、学历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。

四、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进行紧急调查取证,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定证据。

五、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寻找目击证人、及追查肇事车辆。

六、根据需要调查各种车辆资料、房产资料、各种通讯资料(全国所有电话的地址、通话清单)、负债情况、企业赢利情况。

七、提供个人遗产继承情况、交友情况、政治背景、社会情况、家庭情况、生活习惯等进行调查取证。

八、对恶意毁谤、谣言中伤他人、制造事端、干扰他人生活进行调查取证。

九、对使用电话骚扰、短信骚扰、人身攻击、匿名恐慌等进行调查取证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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