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之乱因他而起 5天后他要出狱
触发香港《逃犯条例》修订的“陈同佳案”发生于去年2月。港媒报道称,被关押在香港监狱的案件嫌疑人陈同佳预计在23日获释。台“法务部”17日对此声称,要求香港方面对其继续关押,追诉其杀人罪,还说台方可迅速提供案件在台相关证据。
针对台当局为何在此时间点谈及此案,有学者向环球网记者分析,此案可能成为“断头案”,他们这是在推卸责任给香港特区政府,不然没办法向台湾民众交代。
陈同佳因“洗黑钱”相关罪名在香港被判刑(港媒截图)陈同佳因“洗黑钱”相关罪名在香港被判刑(港媒截图)
香港暴徒数月以来的暴力行为扰乱社会秩序、危害治安,特区政府推动的《逃犯条例》曾被激进分子当成所谓“抗争对象”,而触发条例修订的案件就是涉港台两地遣送问题的“陈同佳案”(又被称为“潘晓颖命案”“台湾杀人案”等)。
该案发生于台湾,在侦办和审理案件时,虽然台湾士林检方曾对嫌疑人陈同佳发布有效期长达37年的通缉令,但据台湾“中央社”10月17日报道,因香港、台湾没有“引渡协议”,香港方面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,无法引渡陈到台湾接受杀人嫌疑的调查。
报道提到,台“法务部”17日发布新闻稿谈及此次案件,称陈所涉嫌的杀人重大刑案属于“万国公罪”,还正式呼吁香港方面秉持追诉杀人犯罪的执法立场,在陈刑满释放前积极继续关押、追诉,“以还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公道”,台方则将在对等、尊严及互惠基础上“迅速提供本案在台相关证据”。
台媒报道截图台媒报道截图
随后,台陆委会也提及类似说法。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声称,呼吁港府应在陈嫌未刑满释放前积极续押追诉,还说只要港府提出请求,台当局将在平等、尊严、互惠原则下尽速提供本案在台相关证据,“让正义得以伸张,早日还给受害家属公道。”截至17日晚上20时,香港特区政府未公开回应台当局的相关说法。
就台当局为什么在此时机主动谈及“陈同佳案”的问题,环球网记者询问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。他认为台当局此次表态是一种巧妙的卸责行为,不动声色、故作姿态。
他说,杀人案的证据大部分都在台湾,而陈同佳人在香港,在没有《逃犯条例》的情况下,案件可能成为“无头案”,但案件毕竟是在台湾发生,为防止出现无法向民众正常交代的情况,只能抢先把责任推卸掉,“减轻法律和道义责任”。
他说,毕竟冤有头、债有主,但大家却眼睁睁看着本来能够解决的事件被搞砸,期间有巨大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追究,还有政治人物借机“抽水”(占便宜),推波助澜、落井下石。就香港、台湾两方而言,案件都“卡在这了”。
此次案件死者潘晓颖系陈同佳的女友,二人同为香港籍。陈去年2月涉嫌在台湾杀害潘晓颖,后独自返回香港,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。今年四月,陈承认4项被俗称为“洗黑钱”的“处理犯罪得益罪”,并被判监禁29个月。
陈同佳涉嫌杀害潘晓颖并用行李箱藏尸(图片来源:港媒)陈同佳涉嫌杀害潘晓颖并用行李箱藏尸(图片来源:港媒)
香港“东网”日前引述消息称,经扣减刑期,陈同佳将于今年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。在报道此消息时,“东网”也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台港两地遣返问题提到,鉴于台湾与香港并无移交逃犯的协议,香港方面未能就陈同佳涉嫌的杀人罪行将他移交给对台湾方面。
除此之外,报道还提及,此次案件触发香港政府修订《逃犯条例》,加上陈同佳自去年3月已被关押,最快今年10月即可出狱,所以香港特区政府“一直认为修例有迫切性”。然而,香港激进分子近4个月来却针对《逃犯条例》修订一事进行暴力活动。今年9月,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撤回条例修订。
对此情况,港澳办发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现在越来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经看得很清楚,围绕修改《逃犯条例》所出现的事态已经完全变质。少数暴徒用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世人表明,他们的目的、他们的矛头所向,已与修例无关。
杨光表示,他们心甘情愿充当外部势力和反中乱港势力的马前卒,不惜做出暴力违法的恶行,目的就是要搞乱香港、瘫痪特区政府,进而夺取特区的管治权,从而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,假高度自治、“港人治港”之名行完全自治、对抗中央之实,最终使“一国两制”名存实亡。
《环球时报》也曾发表社评表示,对《逃犯条例》正常的修订已被严重政治化、标签化了。“这本是一项正常的特区立法活动,却被反对派和国际上支持他们的力量进行了严重的政治化炒作。”
如今陈同佳有可能被释放,就连台“法务部”都要求追诉陈同佳杀人罪嫌疑,岛内网友表示,“这就是为什么要支持修例,把这些逃犯抓到牢里给人民公道”。↓
然而,由于台当局曾经拿香港《逃犯条例》修订风波炒作所谓“反送中”。有岛内网友讽刺称,台“法务部”的上司正在搞“反送中”不亦乐乎。
还有人批评称,蔡英文曾经与香港黑衣暴徒“合作”。
还有网友说,没有法源是没办法把陈同佳押送台湾追诉杀人嫌疑的,并且这位网友还批评民进党当局可耻。
更有网友调侃,支持所谓“反送中”结果就是纵容杀人犯。“这杀人犯真爽,只被法办盗领死者钱财(罪行)。